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取证难[图]
2012-06-20 11:22:2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据卫生部统计,中国每年约有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每年仅1万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这两个悬殊的数字,给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路条。 ...
据卫生部统计,中国每年约有15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每年仅1万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这两个悬殊的数字,给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路条”。
为打击并遏制这类现象,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但这一入刑的新罪名,却没能完全堵住人体器官地下交易的黑洞。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称,寄希望于一个新罪名彻底解决问题只是一厢情愿,不过却真实地反映出器官地下交易市场的新特点及打击此类犯罪所面临的新难题。
另一层面,该新罪名在司法适用中遇到许多问题,如调查取证难,对“组织”一词的理解存有偏差,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各异,医院是否也要承担责任,而且器官移植本身就交织着许多社会问题,这让执法机关和专家对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充满期待。
医生正在进行肾移植手术(本报资料图)
变化
器官移植数下滑 各地频现首例案
5月22日,来自鄱阳县的徐亮(化名)又来到省人民医院器官移植科。医生告诉徐亮,尚未找到肾源,其犯尿毒症的孩子仍需排队等候供体。
“现在器官供体确实紧张,有几百号人在我们医院排队,有的患者等了好几年。”省人民医院器官移植科副主任李新长告诉记者,因供体来源少,相比2010年,去年该医院开展的肝肾移植手术数量明显减少。去年,全国器官移植手术数量同样出现下滑。
与器官移植手术数量减少相对应的是,这一年来,北京、上海、甘肃等地频现首例非法买卖器官案件并宣判。今年5月初,江苏常州警方破获的系列网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案,共摧毁犯罪团伙4个,刑拘16人,解救卖肾青年20人。
江西也出现了类似首例案件。
今年5月3日,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一起案件中,4名被告人通过网络从事非法肾器官买卖活动,骗得10余万元后跑路,由于4人没有成功组织实施器官移植手术,最终未能适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而以诈骗罪量刑。
从各地披露的案件宣判结果来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量刑情况,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有的则是5年以上。判罚最重的是甘肃首例非法人体器官移植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分别被判8年。
在新罪名出现之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多数是以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甚至是盗窃罪来量刑。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这一新罪名的出现,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而且各地相继开展了专项行动,这些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西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潜艇表示,新罪名的出现,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也能够强化民众对器官买卖的违法性意识,对于遏制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犯罪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疑问
量刑标准是否过轻 “组织”一词如何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些网友和专家认为,对于贩卖人体器官这一恶劣犯罪行为而言,其量刑标准过低。
赣州市章贡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傅一波表示,从保护受害人健康以及打击器官买卖地下黑市角度考虑,可以适当考虑加重刑期。
南昌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胡祥福对此认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买卖双方均出于自愿,其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巨大,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合适。同时,应该从这几个角度去考虑:犯罪分子未经被害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者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摘取器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而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应该依照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胡祥福说,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量刑,不要对新法误读。
对于新法条款中出现的“组织”、“情节严重”等术语,有人认为入罪标准较为模糊。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一庭法官张鹏,曾是全国首例买卖人体器官案件的主审法官。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一词的理解存有差异,这也是对“肾源中介”刑事追责难的一个原因。
张鹏称,对新罪名中“组织”一词如何理解,希望进一步明确。什么情况下算“情节严重”,最好也能更为明确,否则在具体量刑时不好掌握。
尴尬
取证难度很大 新罪难遏黑市交易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适用于去年5月1日之后的案件,但《法制日报》曾做过一项调查,新罪名实施后长达半年,无适用该罪名判决的案例。一些法官对此的解读是:从侦查到判决还需要一段时间。而易胜华认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问题在于侦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使得在实践中有效实施要“大打折扣”。
胡祥福也赞同该观点,从披露的案件看,绝大多数是供体向警方举报才案发的。在供体与患者、人体器官买卖中介组织不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下,由于供体冒充的是患者亲属身份,因而从医院留存的病历资料中难以查证到供体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找供体取证。一些患者或患者亲属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
这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医院是否要审查活体器官捐献人的相关情况,并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于2007年开始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医院进行人体器官移植须登记审查。
但在现实中,“外甥给舅妈”、“侄子给婶婶”捐献器官的假冒亲属例子,并不鲜见。南京去年破获的该市第一起贩卖人体器官案中,供体张某通过一张假身份证冒充是患者的表弟,就通过了医院的审查进行了肾移植。
胡祥福坦言,人体器官交易屡屡得逞,与医院审查不严是分不开的。如果只是审查书面材料,而未进行实地多方调查核实,很容易让犯罪分子钻空子。
易胜华对此表示,现有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八)对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不严的行为,并未作出追责规定。
另一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入刑一年了,地下器官交易行为仍未得到完全遏制。22日,记者在网上搜索“肾源”、“购买器官”等关键词,发现招募“供体”和“推销”器官的广告,依旧铺天盖地。
建议
出台司法解释 建立器官捐赠体系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潜艇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才一年,今后或许还会出现新情况,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一些办案人员也建议,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不同造成执法标准不一。
胡祥福表示,卫生部与公安部应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完善医院与公安部门之间在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方面的联动协作机制。要严格器官移植审查制度,将各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归省级卫生主管部门。
“要斩断非法买卖人体器官链条,必须要先建立科学的人体器官捐献社会救助体系。”江西省社会学会会长王明美建议,无论是立法,还是制度建设,应进一步明确人体器官捐献程序和补偿机制,增加器官移植的分配公信力和执法力度。
常年研究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长秋认为,禁止人体器官买卖需要依赖法律、伦理以及行政调控等多方面的手段,而这些手段必须相互配合,共同在防范人体器官买卖犯罪方面发挥作用。
新闻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2年05月24日 新法制报 文/首席记者 全来龙 图/记者 韩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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